活動類別:論壇
內容:
一、 計畫源起及目的:
土地法第69條規定:「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,於登記完畢後,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,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,不得更正。但登記錯誤或遺漏,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,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,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。」又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:「申請更正登記,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、種類、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,有違登記之同一性,應不予受理。」
實務上,法人登記之「同一性」認定,涉及「權利主體」的判斷;至於具體判斷基準,並無規定;經濟部函令及歷來行政法院判決,均以台灣光復後「株式會社」,未依「台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」規定,在期限內「聲請登記或改正其登記」者為由,認為違反「同一性」;將「株式會社」視為不存在;該「實施辦法」從民國35年3月3O日起,雖三度開放登記期限;惟台灣是到同年5月22日,才開始發行「臺幣」,並到同年11月28登記期日才公布「臺灣省公司商號申請提高固定資產估價辦法」;也就是可行的限,僅有第三度開放的「十天期限」。次月爆發二二八事件,動盪不安,「會社改制公司登記」的審查業務,完全停頓,直至民國38年6 月3O日,才又重啓審查,也就是滯延兩年半;再加上同年6月15日發佈「新臺幣發行辦法」,將「舊台幣」換成「新台幣」,所有「株式會社」改制「公司」案,全要重新「折算調整資本額」……,整個「改制」過程一波三折,在法人更正登記「同一性」認定上,往往造成無限爭議。
97年7月1日施行「地籍清理條例」後,將未依限改制登記的,「株式會社」視為合夥,惟清理結果,「會社」土地權利人仍難以提出並完成登記;以致依「地籍清理條例」拍賣土地,提存法院十年後,拍賣土地款即可能收歸國有。
面對「轉型正義」,追求「以人為本的社會價值」信仰,深入探討土地登記之同一性,爰邀請具有實務經驗行政主管與豐富學養的學者、地政業務從業人員進行溝通研討,從不同的思維角度,謀求解決方式。本研討會計二場 (一) 從憲法財產權保障,評「會社」改制「公司」的「同一性」、 (二)土地更正登記「同一性」之認知。
二、 主辦單位:彰化縣政府、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。
三、 協辦單位:彰化縣地政士公會
四、 贊助單位: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
五、 參加人員:地政士公會、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、本縣及臺中市、南投縣各地政事務
所人員等計180人。
六、 辦理日期:105年3月1日(星期二)上午9:00-12:10。
七、 地點:本府第二辦公大樓9樓會議室。
八、 議程表:
項 目 |
時 間 |
活 動 內 容 |
報 到 |
0830-0900 |
報到 |
開幕式 |
0900-0920 |
主 持 人:蕭輔導(前內政部地政司司長)
貴賓致詞:魏明谷縣長
諮詢委員) |
專題報告 |
0930-11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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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持 人:蕭輔導(前內政部地政司司長)
(一) 從憲法財產權保障,評「會社」改制「公司」的「同一性」
報告人:李惠宗教授(中興大學法律所主任兼所長)
(二) 土地更正登記同一性之認知。
報告人:張燕燕專門委員(內政部地政司)
與談人:林民凱律師(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秘書長、 執業律師)
與談人:劉坤松處長(彰化縣政府地政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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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0-1210 |
綜合討論 |
九、 參與本教育訓練課程公務人員核予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。